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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宛如律师|静安区帮信罪取保候审成功

栏目:经典案例 来源:上海诚本律所 作者:上海诚本律所 发布:2023-10-17 阅览:4270

【案件概况】

桂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轻信他人说辞,将公司 U 盾提供给对方用于 “刷流水”,后发现资金异常转移,涉案账户被警方冻结,桂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承办律师: 李宛如

家属案发后及时委托我所李律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案情细节、梳理法律争议焦点,针对性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最终成功为桂某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经承办律师充分沟通与专业论证,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桂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桂某缴纳保证金后顺利获释。

【辩护要点】

一、主观无犯罪故意,系法律意识淡薄受骗所致

桂某事先与上游犯罪无任何共谋,对对方利用 U 盾转移赃款的核心目的完全不知情。其出于信任及法律认知不足,轻信 “刷流水办贷款” 的说辞,并非主动参与或协助犯罪;发现资金异常后,主动前往银行挂失,无任何逃避、隐瞒行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

二、客观无获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桂某在整个过程中未收取任何报酬、未获得一分钱利益,仅单纯提供 U 盾,未参与资金流转、未实施其他协助行为,在涉案环节中作用极小、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

三、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悔罪态度诚恳

桂某一贯遵纪守法,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记录,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根源在于法律意识薄弱,并非屡犯或惯犯。案发后,桂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真诚悔罪,愿意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人身危险性极低

四、家庭依赖度高,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桂某是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家中幼子年幼,需其承担抚养责任,家庭情况特殊。本案所涉罪名非暴力犯罪,桂某无逃跑、串供、继续犯罪风险;家属愿意依法缴纳保证金,保证其遵守取保规定、随传随到、不干扰案件办理,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

【办案心得】

本案是帮信罪中因主观无故意、情节轻微成功取保的典型案例。帮信罪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因法律意识不足、轻信他人而涉案,主观恶性小、无获利、无前科,具备较高取保空间。

承办律师介入后,重点围绕 “无主观故意、无获利、情节轻微、初犯偶犯” 四大核心辩护,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充分论证无社会危险性,是成功取保的关键。同时,及时会见安抚当事人、与办案机关高效沟通、提交详实法律意见,有效推动取保结果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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