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案情:卢某某担任酒店运营经理,配合第三方公司,向对方提供 600 余条旅客住宿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宝山公安刑事拘留,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家属先行委托张金雨律师做侦查阶段单次会见,后续升级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全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抓住 37 天黄金期提交法律意见,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推动认罪认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从犯,一审最终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律师介入
第三方科技公司向全国各地酒店推广充电设备,承诺可为酒店提供好评推送、删除差评增值服务。涉案酒店为提升网络平台评分,酒店负责人与当事人卢某某和该公司开展合作。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务过程中,收集旅客姓名、手机号、入住离店时间等住宿信息,共计 600 余条,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公司。卢某某作为酒店经理,落实信息对接、材料传递工作,本人并未从中获取报酬。案发后办案将卢某某抓获刑事拘留,关押于宝山区看守所,家属委托张金雨律师介入辩护。
张金雨律师前往宝山区看守所会见卢某某,核实合作背景、工作职责、信息流转过程、获利情况;向当事人讲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规定,明确酒店从业者泄露住宿信息属于法律从重处罚情形,告知讯问笔录核对签字要点,安抚当事人情绪,转达家属关切。
会见完成后,律师梳理辩护意见:当事人属于受单位领导安排开展工作,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具备坦白情节;主观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实际获利,社会危险性较低。律师向公安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案件报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律师向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卢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律师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和检察官开展量刑沟通。卢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认定其从犯、坦白,给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案件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当事人系从犯、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无任何违法获利,已经预缴罚金,主观恶性小,恳请法院从轻量刑并宣告缓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办案结果:宝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缓刑六个月
律师提示
酒店、民宿等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在提供住宿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旅客姓名、手机号、住宿记录,属于受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便为了提升店铺评价、没有收取好处费,非法向外提供达到数量标准,依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履职过程中泄露公民信息还会依法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中要区分实际决策者和执行人员,对于只是听从上级安排、从事传递对接工作、没有获利的底层工作人员,重点争取从犯认定,实现量刑降档。
37 天审查逮捕是本案关键窗口期,即使罪名成立,结合从犯、坦白、无获利等情节,依然有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机会。
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了结,取保之后要积极配合认罪认罚、预缴罚金,为法院适用缓刑夯实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