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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雨律师|浦东介绍卖淫罪,罪名辩护改定性,终获缓刑

张金雨律师|浦东介绍卖淫罪,罪名辩护改定性,终获缓刑

 

 

案情回顾

 

当事人黄某某受团伙纠集,使用社交软件网络招嫖,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涉案获利 2100 元,初始定性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浦东公安刑事拘留,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家属委托张金雨律师代理刑事辩护。律师抓住 37 天关键节点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调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促成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最终判缓刑。

律师介入

 

当事人黄某某受同案人员纠集至上海,担任网络招嫖聊手。其在社交软件注册账号伪装女性身份,对接嫖客洽谈交易,促成交易,涉及未成年人,办案机关最初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黄某某立案,并对其刑事拘留,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家属委托张金雨律师介入辩护。

通过多次赴浦东新区看守所会见,核实来沪缘由、参与经过、网络招嫖操作模式、交易成功笔数、实际获利,核实其对卖淫人员系未成年人的认知情况;向当事人辨析协助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法律边界以及量刑差距,告知讯问笔录核对、签字注意事项,安抚当事人情绪并转达家属关切。

会见后律师梳理核心辩护观点:

当事人并非团伙发起、组织者,系被纠集参与,仅从事线上聊手招嫖工作,未参与人员管理、财物管控,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初犯,无犯罪前科。

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愿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随后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案件报送审查逮捕后,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同时提出定性辩护,主张当事人行为更符合介绍卖淫罪。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查阅全部卷宗,就罪名认定、量刑幅度与检察官充分沟通。经辩护,检察机关将指控罪名调整为介绍卖淫罪(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依法从重处罚)。黄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案件起诉至浦东法院,庭审阶段律师发表罪轻辩护意见:

当事人系共同犯罪次要参与者,属于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已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本案虽存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但结合其参与程度浅、获利金额少,恳请法庭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判黄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提示

 

罪名辨析是本案核心: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提供其他实质性帮助;仅负责牵线搭桥、对接嫖客,没有参与对卖淫人员的管理、控制,一般应当定性介绍卖淫罪。两个罪名法定量刑区间差异很大,刑事辩护应当重视定性辩护。

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便交易次数少、获利金额低,量刑评价上会从重,但不等于必然判处实刑。结合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依然具备争取不批捕、缓刑的辩护空间。

37 天审查逮捕黄金期,除争取取保候审以外,同样可以开展罪名定性辩护,推动司法机关适用与行为相匹配的罪名,为后续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筑牢辩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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