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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栏目:刑事犯罪综合 来源:上海诚本律所 作者:上海诚本律所 发布:2023-10-17 阅览:427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项罪名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修改后取消了拘役刑,并且提升了法定最高刑。可见,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国家加大了打击力度。

 

构成本罪当事人需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于“明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根据行为所销售商品的来源、渠道、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销售商品进货价格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质量;

(三)行为人是否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对于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重要的认定标准为违法所得数额,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参照以下标准: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经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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