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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琳|虹口区掩隐罪成功取保

来源: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本法律 时间:2026-06-11

 【案件概况】

郭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事人家属委托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双方签订刑事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服务范围为侦查阶段。
 
承办律师:江琳
 
江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持会见专用介绍信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逐一核实案件经过、资金往来、操作细节以及侦查讯问相关内容,全面掌握一手案情。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律师先后向侦查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又在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多角度阐述辩护观点,全力为当事人争取非羁押措施。
 
【案件结果】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经审查,作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检察机关结合全案证据、案件事实以及辩护意见综合研判,认为现有材料不足以证实郭某存在社会危险性,最终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续侦查机关遵照检察意见,对郭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要点】
一、主观犯罪故意存疑,认知程度有限
结合会见笔录与当事人陈述,郭某参与相关操作系受他人指引,对于涉案资金的来源、属性缺乏明确认知。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其事前明知涉案款项为犯罪所得,不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的主观故意,案件在主观要件层面存在证据瑕疵。
二、涉案行为被动,参与程度较浅
郭某仅按照他人指令完成辅助性操作,并未主动参与资金流转、藏匿、转移等核心行为,也未深度介入涉案团伙运作,在案件中处于被动地位,行为作用较小,整体涉案情节相对轻微。
三、配合侦查工作,人身危险性较低
郭某到案后全程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工作,如实供述自身参与的全部过程,无隐瞒案情、串供、毁灭证据、干扰证人等行为。结合其综合表现判断,对其采取非羁押措施,不会妨碍后续侦查、起诉等诉讼活动正常推进。
四、系初犯偶犯,无既往违法记录
郭某过往一贯遵纪守法,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前科劣迹。本次涉案系辨别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办案心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多依附于上游犯罪,该类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核心辩护要点,集中在主观是否明知、涉案情节轻重、社会危险性大小三个方面。
本案中,江琳律师把握刑事辩护黄金节点,在侦查、审查逮捕两个关键阶段分步开展工作。在侦查阶段积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案件报送检察院后,及时提交专业法律意见,直击案件证据短板与当事人主观认知问题。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得以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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