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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吉日|长宁区境外诈骗罪成功取保

来源: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本法律 时间:2026-06-11

 【案件概况】

许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看守所。当事人父亲作为委托人,与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委托合同,委托阶段为侦查阶段。
 
承办律师:希吉日
 
希吉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到,当事人在案发之前家境困难,与女友相恋多年却因经济拮据一直未能结婚,无奈之下了解到出国赚钱的机会,却不曾想牵涉本案。直至案发,当事人才了解到本案情况,其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结合全部案情与证据材料,律师精准梳理案件焦点,针对性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辩护观点,从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家庭情况、社会危险性等多个维度展开辩护,全力为当事人争取非羁押处理结果。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结合卷宗证据、会见内容及全案事实综合审查,充分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辩护要点】
一、主观恶性较小,并非主动参与犯罪
许某因家境困难,迫于生计外出务工,缺乏对网络及跨境相关业务的法律认知,误入涉案活动。其参与行为属于被动跟随,并未参与策划、组织、主导诈骗活动,也没有主动拉拢人员、拓展业务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明确的诈骗故意,恶性程度较低。
二、归案后认罪悔罪,自愿配合各项调查
许某到案后能够认清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全程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参与过程、工作细节,不存在隐瞒、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同时其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也愿意积极配合退赃、退赔工作,弥补相关损失,悔罪态度十分诚恳。
三、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极低
许某过往一贯遵纪守法,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前科劣迹,本次涉案是法律意识淡薄、生活所迫共同导致,属于典型的初犯、偶名。结合其日常表现判断,对其采取非羁押措施,不会出现继续违法犯罪、妨害诉讼的情形。
四、家庭情况特殊,契合人性化办案理念
许某未婚妻已怀有六个月身孕,二人原定近期举办婚礼,当事人此次回国本意也是筹备婚事。家庭目前正处于特殊阶段,亟需当事人照料。结合案件情节与家庭实际困难考量,对其不予逮捕,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司法人性化原则。
五、综合评估无社会危险性,符合不予批捕条件
结合涉案情节、主观心态、认罪表现以及家庭状况综合判断,许某不具备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险性,完全符合《刑事诉讼》规定的不予批准逮捕情形。
 
【办案心得】
诈骗罪案件类型繁杂,不少涉案人员因生活压力、法律盲区被动卷入犯罪,该类人员也是侦查阶段辩护的重点对象。本案中,希吉日律师牢牢把握审查逮捕这一黄金辩护节点,通过多次会见还原完整案件事实,深入挖掘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初犯、家庭困难等多重有利情节。
律师针对性撰写专业法律文书,持续与办案检察机关沟通交流,层层论证不予羁押的理由,最终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办理此类案件,既要紧扣罪名构成要件辨析行为性质,也要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的刑事政策,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多角度辩护,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与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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