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作用

来源: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本法律 时间:2023-04-05

 ✅1)与侦查机关沟通交流辩护意见,争取侦查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有利认定
✅在侦查阶段,律师了解案件只有两个途径,一是当事人介绍,二是办案警官介绍。
✅①比如说,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诈骗被害人,那经过律师的了解,可能当事人其实早已如实告诉被害人相关情况,被害人并没有被骗。如果律师反馈的这个情况属实,那么当事人就不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就需要撤销案件。
✅②再比如,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案件中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是主犯,但是经过律师的了解和分析,可能当事人就是为领导打工的马仔,只是工具人,属于从犯。如果上述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那么可能公安机关就会在起诉意见书中列明当事人是从犯,这样辩护人也有机会在后续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和从宽量刑的效果。
✅2)向检察院提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应逮捕的意见,争取提前放人
✅公安机关在拘留当事人之后,如果认定当事人具有涉嫌刑事犯罪的重大嫌疑,就会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当事人。现在适用“捕诉合一”制度,就是说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官就是今后在检察院阶段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因此,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是律师首次接触到检察官的机会。
✅由于检察官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可以看到公安机关收集的案卷材料,所以在此阶段律师和检察官存在着较大的信息差。但是,律师可以按照当事人介绍以及对案件性质的意见向检察官充分表达,检察官在审查时也可以带着律师的意见去阅卷,进而作出更加审慎的判断。
✅如果检察官被律师说服,进而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即可被解除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成功回家。而这只是不批捕的一个好处,更大的好处是检察官不批准逮捕的意见表明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并不充分,又或者定性有误,又或者案件情节比较轻微。无论如何都算是释放了一个比较好的信号,要么证据不足公安需要收集更多证据,要么当事人根本不构成犯罪,要么当事人即使构成犯罪也是轻罪不值得刑事追诉等等。
✅3)代表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控告,防止办案机关的不规范行为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偶然会出现一些“误伤行为”,甚至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公安机关查封冻结了当事人的车辆,但其实车辆是爱人的嫁妆,系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可以代表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申请公安机关接触对案外人合法财产的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家属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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