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不会改变催收非法债务罪本身的认定条件,案件仍然要回到债务性质、催收行为和个人责任。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家属首先要弄清当事人在整个案件中的位置。普通电话人员、外访人员、业务主管和实际负责人面对的证据不同,处理方向也不同。 催收非法债务罪处理的是特定非法债务催收行为。案件中出现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责程度,才进入本罪的评价范围。 黑恶犯罪的认定还涉及人员关系、组织程度、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性和社会危害等事实。两者不能混在一起。 三四个人一起上门催款,不代表已经形成恶势力。公司有固定员工,也不能仅凭人员稳定认定黑恶组织。普通员工参加工作群、接受主管安排,也不能据此承担整个团队的责任。 专项行动期间,团队化案件的人员关系会受到更多审查。律师更需要尽早区分公司整体情况与个人事实。 当事人什么时候进入公司,是否长期参加催收,是否有管理权限,是否参与其他违法行为,是否决定催收方式,都要分别核实。 个人责任不能由公司规模反推。 二、债务性质仍然是案件的基础 催收非法债务罪不能脱离债务本身。 案件办理中要核对借款本金、实际到账金额、已经归还金额以及利息、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债权方自行制作的欠款表,只能反映一方的账目,仍要与转账记录、借款材料和实际还款情况核对。 案件涉及多名债务人时,应当逐笔整理。 公司整体涉及多少债务,与某一名员工实际负责多少债务,是两个问题。 普通员工只接触过少数客户,个人涉案范围不能直接按照公司全部客户计算。工作群中能够看到其他债务信息,也不等于实际参与过全部催收。 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处理这类案件时,会把债务和人员对应起来。哪些债务与当事人有关,参与过哪些催收,个人接触的金额和次数是多少,都要落实到具体事实。 案件涉及大量债务时,这项工作直接影响个人责任范围。 三、催收行为不能笼统认定 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中,行为方式是责任认定的重要部分。 电话催收要看联系频率、持续时间、联系对象和具体内容。正常联系债务人本人,与持续高频拨打电话、反复联系亲属和工作单位,行为程度不同。 上门催收要看现场发生了什么。 到住所寻找债务人,与未经允许进入住宅不同;正常交谈,与堵门、阻止人员离开不同;多人同行,与共同实施威胁、控制行为也不能直接画等号。 跟踪和骚扰同样要看具体过程。持续时间、次数、地点、对象及行为方式,都要有证据对应。 这类案件中常见工作群、通话记录、客户名单、外访安排、定位信息和现场监控。律师需要把这些材料放在一起审查。 债务人称当事人参加过上门催收,监控中没有当事人,人员笔录和客观材料之间就存在差异。 工作群安排了一次外访,当事人没有领取任务,也没有定位、监控等材料证明其到场,不能只根据群成员身份确定参与。 刑事责任必须落实到个人行为。 四、普通员工案件要尽早划定个人参与范围 催收团队整体被查后,普通员工家属最容易被公司涉案规模影响。 公司存在大量客户、长期催收,不代表每名员工都参与了全部业务。 普通员工案件应当先核对入职时间、岗位、工资结构、工作权限和客户范围。 入职时间只有数周,与长期在团队工作,参与程度不同。 领取固定工资,与根据催回金额获取提成,也反映不同的工作关系。 只负责电话联系,与参与外访、现场施压,行为范围不同。 没有带团队、没有分配任务、不能决定催收手段,也应与管理人员区分。 普通员工确实实施过催收行为,还要继续核对次数和方式。参与一次上门与长期参加外访不能作相同评价,普通电话联系与直接实施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也不能混同。 专项行动背景下,更需要避免用团队标签代替个人证据。 上海诚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通过会见先把个人行为整理出来,再与家属掌握的岗位、工资、聊天和工作信息核对。案件进入可以阅卷的阶段后,再与债务人陈述、同案人员笔录及电子数据逐项比对。 五、负责人案件要审查实际管理权限 负责人、主管、组长案件的处理重点不同。 案件会进一步审查催收模式由谁制定,外访由谁安排,客户如何分配,员工如何考核,具体催收方式由谁决定。 职务名称不能直接代替刑事责任。 名义上的负责人没有实际经营和管理权限,与长期负责人员安排、催收考核和业务决策,在事实基础上存在明显差别。 某名员工上门时临时采取过激行为,还要查管理人员是否事前安排、是否知情、是否要求其他人员采用同样方式。 公司内部存在多个层级时,还要区分实际负责人、业务主管、组长和普通员工之间的权限。 这类案件容易出现公司整体材料很多,个人管理事实不够具体。律师需要通过工作群、人员安排、工资提成、业务流程和同案人员陈述确定实际管理关系。 涉案人数较多,或者案件已经开始审查团队组织关系时,这部分工作更为重要。 六、取保候审工作要回应案件本身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否具备取保条件,仍然要结合个人行为、案件证据和社会危险性判断。 普通员工参与时间较短,没有管理权限,没有实施暴力等严重行为,个人涉及客户有限,可以作为取保材料的重要内容。 工作手机、聊天记录和其他主要证据已经固定,当事人已经离开原有工作环境,也可以结合案件情况说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案件涉及团队化审查时,还要说明当事人与整个团队之间的关系。 是否属于管理人员,是否长期参与,是否参加多次违法行为,是否能够决定其他人员的工作,都应具体说明。 取保材料如果只有父母年迈、孩子年幼、家庭经济困难,很难解决案件本身的问题。 上海诚本律师在会见后,会根据个人岗位、参与时间、具体行为和现有证据确定取保理由。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责任范围和个人作用也应在这一阶段尽早提出。 七、处理催收非法债务案件的工作重点 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业务聚焦刑事辩护。催收非法债务案件涉及债务、人员、电子数据和具体行为,案件越接近团队化操作,越需要把整体事实拆开处理。 侦查阶段先通过会见确认个人岗位、入职时间、工作内容、管理权限、接触客户范围和具体催收行为。 普通员工重点核对个人参与范围。 业务主管和负责人重点核对实际管理权限。 案件涉及多名债务人,按照债务人分别整理。哪些客户与当事人有关,实施过哪些行为,有哪些客观记录,应逐笔对应。 涉及上门催收的,核对时间、地点、同行人员和现场行为。 涉及电话、短信等行为的,核对联系频率、内容和对象。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再将借款材料、资金记录、工作群、通话记录、监控、债务人陈述和同案人员笔录进行完整比对。 案件已经出现黑恶犯罪方向的审查,律师还要单独处理个人与团队之间的关系,防止将公司整体情况直接覆盖到个人。 专项行动期间依法从严打击相关违法犯罪,与对个人事实进行准确区分并不矛盾。案件处理仍然要看证据。 八、不同角色应匹配不同的辩护方向 赵炫律师 赵炫律师为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业务重点包括重大经济犯罪和企业人员涉刑疑难案件,具有复杂资金流水和多人责任梳理方面的业务特点。 催收公司客户较多、债务金额复杂、内部存在多个管理层级,或者案件同时审查团队结构、人员分工和资金关系时,可以结合赵炫律师的业务方向安排。 负责人、实际管理人员案件,工作通常不止于某一次催收行为,还需要审查公司业务模式、人员权限和整体证据关系。 李宛如律师 李宛如律师为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业务涉及刑事辩护及民间纠纷衍生刑事案件。 普通催收人员涉案,个人参与范围有限,案件主要涉及债务基础、个人行为、取保及责任区分时,可以结合李宛如律师的业务方向安排。 这类案件的处理重点在于把普通员工从公司整体事实中单独划出来,再根据实际参与情况确定后续工作。 催收公司的普通员工和实际负责人面对的案件问题不同。前者更多涉及个人参与范围和行为程度,后者还会涉及公司管理、人员组织和业务模式。承办方向应根据具体角色确定。 九、家属现阶段应当保留哪些材料 家属可以整理当事人的入职时间、岗位、工资方式、主要工作内容和直属负责人。 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工作聊天、通话记录等现有材料保持原状。 参加过外访或者上门催收的,可以记录大致时间、地点、同行人员和本人实际行为。只记录自己确定的事实,不补充无法确认的信息。 知道部分债务情况的,可以整理当事人实际接触过哪些债务人。公司全部业务不需要由家属自行统计。 案件已经多人被采取刑事措施,不要联系其他人员统一说法,也不要删除聊天和工作记录。 7月31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发布后,团队化、软暴力类违法犯罪会受到持续关注。催收非法债务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办案中对团队关系和行为模式的审查可能更加细致。 案件是否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个人承担多大责任,是否进一步涉及其他犯罪,仍然取决于具体事实和证据。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会从债务性质、催收行为和个人责任三个层面开展工作。普通员工、管理人员和实际负责人分别处理,不以公司整体情况代替个人责任。
一、专项行动背景下,先区分催收犯罪与黑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