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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本案例|妨碍公务罪不予批捕,成功取保!

来源: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本法律 时间:2026-05-25

 案情回顾

当事人驾驶残疾三轮车被交通执法人员拦截,因现场执法冲突导致执法人员受伤,案件由行政处理转入刑事程序,涉嫌妨害公务罪并被刑拘。

律师介入

家属委托我们律师介入后完成会见,围绕行为方式、发生过程、客观环境及身体条件梳理事实边界,形成不批捕法律意见提交检察机关。最终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成功释放。

办案经过

区分 “妨害公务罪所需的暴力 / 威胁” 与本案的轻微肢体接触 —— 强调行为仅为挣脱控制、保护代步工具的本能反应,未主动攻击,未达到足以阻碍公务执行的程度,无造成执法中断的直接因果关系。

结合会见事实,论证当事人无明知公务合法而故意阻碍的主观心态,冲突源于对执法的误解、对残疾工具被扣押的焦虑,属过失或意外导致的轻微伤害,缺乏犯罪故意。最终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成功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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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结果

最终检察院采纳诚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给当事人争取到检察院不予批捕,成功取保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

本罪要求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律师可据此辩护:当事人行为未达 “暴力 / 威胁” 程度(如仅为挣脱控制的轻微肢体接触),且执法行为存在程序瑕疵(如无证执法、违规扣押残疾代步工具),不具备 “依法执行职务” 的前提,故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冲突因执法程序不当激化,当事人系残疾群体,伤害结果轻微(如轻微擦伤),无恶劣社会影响,可援引此条款论证不构成犯罪,进而排除逮捕必要性。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若执法人员存在不当肢体控制、言语挑衅等激化矛盾的行为,当事人为保护必需的残疾代步工具而实施的轻微反抗,可论证为符合比例原则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阻却行为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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