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人没有接触过被害人,没有骗人,为什么也是诈骗罪?”这是很普遍的认知误区。多数人对诈骗的印象,还停留在亲手骗对方转钱,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如今的诈骗基本都是链条化分工,搭平台、写话术、引流、走账取现各有专人负责,很多身处链条里的人没接触被害人,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诈骗罪构成核心标准
司法机关认定诈骗责任,核心围绕两个维度判断:一是行为在整个犯罪链条里起了什么作用,二是主观上知不知道自己在做违法的事。
诈骗案中的当事人做的事各式各样:有的对接上下游人员,有的收转资金,有的负责拆分赃款、取现,有的给平台做技术维护,还有的负责引流。单独看,这些事好像都和 “诈骗” 没关系,但放回完整的诈骗链条里:没有收款账户,骗来的钱落不了地;没有资金流转,赃款没法被实际控制;没有技术支持,诈骗平台根本运行不下去。
判断行为算不算诈骗的帮助行为,关键就在它有没有让诈骗更容易完成,甚至缺了它整个流程就走不通。只要行为实质性推动了诈骗结果发生,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点在司法判例中早已明确。比如河南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肖某诈骗案,肖某全程未接触过任何一名被害人,也从未说过一句诈骗话术,仅按照上游人员的指示,将亲属名下手机卡设置呼叫转移,把来电全部转接至境外诈骗分子指定的号码。但法院审理认为,正是这种呼叫转移服务,让境外诈骗团伙得以隐蔽真实号码、远程实施诈骗,是整个犯罪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通讯环节,与被害人被骗的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终认定肖某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以上述肖某某案为例,肖某某是专门在黑灰产社交平台上主动寻找相关 “合作”,明知对方从事灰色业务,且仅需简单操作就能获得远高于正常劳务的报酬,全程使用加密软件沟通、刻意隐瞒行为目的,这些客观事实共同成为推定其主观明知的核心依据。
来源: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发布肖某案
二、诈骗案常见辩点
因为定罪要同时满足客观作用与主观明知两个条件,这类案件通常是有辩护空间的。辩护的重点就在于界定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厘清责任边界。
通常三个切入点:
1、判断行为的重要程度。同样是帮忙,有的是诈骗流程里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有的只是可有可无的边缘劳务。比如仅帮忙跑腿传递普通物品,有没有这个人都不影响诈骗正常推进,这类行为的性质就轻很多,甚至有机会不认定为犯罪。
2、行为的嵌入深度,也直接决定了罪名与量刑的轻重。本所团队办理过一起诈骗案,当事人同样为诈骗提供话务中转服务,但他按小时收取固定佣金,未与上游就诈骗内容进行通谋,也未参与赃款分成,行为仅属于通用型技术辅助。一审、二审均未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共犯,而是以处罚更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明确了 “通用帮助” 与 “诈骗共犯” 的边界。
3、区分作用层级。即便已经构成犯罪,不同参与模式的责任程度差异很大。主动参与、长期稳定合作、按诈骗金额比例提成的,和被蒙骗裹挟、仅参与少量事务、拿少量报酬的,量刑差距明显。后者可以往情节轻微、不起诉甚至免除处罚的方向争取。
三、诈骗罪金额越大就一定越重?
金额只是量刑的参考因素之一,并非决定案件定性与走向的核心。
对律师研判案情真正有价值的,都是具体细节:当事人是怎么参与进来的,日常具体做什么事,参与了多长时间,报酬怎么结算,和其他涉案人员是什么关系,目前公安讯问过哪些内容、掌握了哪些线索。把这些信息说清楚,律师才能快速判断案件的辩护空间,明确后续的工作方向。
说到底,如今打击诈骗针对的是完整的犯罪链条,不是只抓直接和被害人对话的人,但也绝不是 “沾边就有罪”。每个环节的责任轻重,都要结合行为作用与主观认知逐一对应。
刑辩律师的工作,本质上就是在错综复杂的人员与资金关系里,把当事人的真实角色和责任界定清楚 —— 不该担的责任不盲目认领,能争取的从轻空间也充分争取。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从来不是靠笼统辩解,而是靠一个个具体的事实与证据逐步支撑起来的。
刑事案件流程节奏快、如果有家属涉案被伤害警方拘留。及时找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处理。